價單  1N

付款方案

  • 一次過付款計劃 – 60天成交 : (照售價)
    • 1. 樓價 5%: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並於5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律師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
      2. 樓價 5%:於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
      3. 樓價 90%: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60天內支付。
      4. 如買方為本廈住宅單位之現有註冊業主, 租客或業主/租客之親友, 新購單位之地契/公契印証費, 圖則費及其他實際支出款項, 均由賣方負責。 惟賣方負責之費用上限為港幣10,000.00.
  • 第二按揭付款計劃 – 60天成交 : (照售價)
    • 1. 樓價 5%: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並於5個工作日內到指定律師樓簽署正式買賣合約。
      2. 樓價 5%:於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
      3. 樓價 90%: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60天內支付。
      4. 如買方為本廈住宅單位之現有註冊業主, 租客或業主/租客之親友, 新購單位之地契/公契印証費, 圖則費及其他實際支出款項, 均由賣方負責。 惟賣方負責之費用上限為港幣10,000.00.


      第二按揭及其申請受以下條款及條件規定:
      1. 買方須先確定第一按揭銀行同意第二按揭之簽立。
       2. 而一按加二按總貸款額合共則不可超過成交價之90%。
       3. 第二按揭年期不長於第一按揭年期。
      4. 第二按揭之利率以不超於最優惠利率(P)+1計算。 P為浮動利率,於本價單日期P為每年5.25%。
       5. 所有第二按揭之文件必須由安排之賣方人指定之律師行辦理,並由買方負責有關費用。買方於決定選擇此優惠前,請先向第一按揭銀行及安排之第二承按人(賣方)查詢清楚該第一按揭及第二按揭之條 款、批核條件及手續。
      6. 賣方保留批核第二按揭之權利。
      備註: Note :
      a. 買方到自行聘用之律師行辦理購買物業手續所需之法律費用,歸由買方負責繳交。
       b. 有關該物業買賣之印花稅,概由買方支付。
      c. 若買方選用賣方所聘用之律師行為共同代表律師, 所有有關買賣合約及樓契之律師費用(除地契/公契印証費、註冊費、圖則費及其他實際支出款項外),均由賣方負責支付。一切有關按揭及其他之費用, 均由買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