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6A

付款方案

  • M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


       
  • Q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適用06座05層D單位)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 6 座:05層D單位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其它優惠

  • 其它-置業售價折扣7.5%(與印花稅優惠二選一)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7.5%售價折扣優惠。
  • 其它-特別折扣2%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2%售價折扣作為特別折扣。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6%(12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6%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4%(121日至2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121 日至 2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4%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241日至39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241 日至 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1.5%(391日至5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1 日至 5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1.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0.5%(541日至60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541 日至 60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0.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額外3%現金回贈
    • 如買方沒有使用首三年 P-2.25% p.a. 備用第一按揭貸款, 在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 4 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買賣交易的情況下,可獲樓價 3%之現金回贈(『額外 3%現金回贈』 )。買方須於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日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額外 3%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額外 3%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住宅物業的部份樓價餘額。
  • 價單  6A特

    付款方案

  • P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 6 座:06-19,21-23 D 單位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70% AVD&BSD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6座16A單位
      第6座
      05-19,21-23A單位
      第 8 座
      05,08,09,10,15,16,17,18,19層B單位
      儘管前述限制, 如根據該期數之任何銷售安排內所載的銷售程序,在任何出售日之任何時段、節或部份內,有意購買期數內的住宅物業的人士的揀選住宅物業的優先次序以先到先得方式決定,於該時段、節或部份內購買任何住宅物業之買方均可選擇此付款計劃。如有任何爭議,賣方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買方是否可選擇此付款計劃。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樓價 80%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M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


       
  • Q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適用06座05層D單位)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 6 座:05層D單位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其它優惠

  • 其它-置業售價折扣7.5%(與印花稅優惠二選一)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7.5%售價折扣優惠。
  • 其它-特別折扣2%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2%售價折扣作為特別折扣。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6%(12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6%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4%(121日至2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121 日至 2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4%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241日至39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241 日至 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1.5%(391日至5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1 日至 5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1.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0.5%(541日至60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541 日至 60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0.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額外3%現金回贈
    • 如買方沒有使用首三年 P-2.25% p.a. 備用第一按揭貸款, 在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 4 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買賣交易的情況下,可獲樓價 3%之現金回贈(『額外 3%現金回贈』 )。買方須於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日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額外 3%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額外 3%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住宅物業的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額外2%現金回贈
    • 如買方沒有使用首三年 P-2.25% p.a. 備用第一按揭貸款, 在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 4 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買賣交易的情況下,可獲樓價2%之現金回贈(『額外 2%現金回贈』 )。買方須於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日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額外2%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額外2%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住宅物業的部份樓價餘額。
  • 價單  1H

    付款方案

  • M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


       
  • P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只適用於07座09層D單位)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 6 座:06-19,21-23 D 單位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Q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適用07座06,08層C單位)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 6 座:05層D單位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70% AVD&BSD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適用7座C,D,8座B單位)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 6 座11A單位
      第 6 座
      11C單位
      第 7座
      6, 7, 8, 9, 20, 23C單位
      第 7座
      7, 8, 9, 10, 11, 12, 15, 23D單位
      第8座
      6, 7, 9, 11, 12B單位
      儘管前述限制, 如根據該期數之任何銷售安排內所載的銷售程序,在任何出售日之任何時段、節或部份內,有意購買期數內的住宅物業的人士的揀選住宅物業的優先次序以先到先得方式決定,於該時段、節或部份內購買任何住宅物業之買方均可選擇此付款計劃。如有任何爭議,賣方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買方是否可選擇此付款計劃。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樓價 80%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其它優惠

  • 其它-置業售價折扣7.5%(與印花稅優惠二選一)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7.5%售價折扣優惠。
  • 其它-特別折扣2%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2%售價折扣作為特別折扣。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6%(12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6%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4%(121日至2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121 日至 2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4%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241日至39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241 日至 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1.5%(391日至5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1 日至 5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1.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0.5%(541日至60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541 日至 60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0.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390日)
    • (a) 如選擇第(4)R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價單  2I

    付款方案

  • M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


       
  • 70% AVD&BSD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適用6座C,8座B單位)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 6 座8、10/17C單位
      第8座21、22、23、25、26、27B單位
      儘管前述限制, 如根據該期數之任何銷售安排內所載的銷售程序,在任何出售日之任何時段、節或部份內,有意購買期數內的住宅物業的人士的揀選住宅物業的優先次序以先到先得方式決定,於該時段、節或部份內購買任何住宅物業之買方均可選擇此付款計劃。如有任何爭議,賣方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買方是否可選擇此付款計劃。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樓價 80%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其它優惠

  • 其它-置業售價折扣7.5%(與印花稅優惠二選一)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7.5%售價折扣優惠。
  • 其它-特別折扣2%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2%售價折扣作為特別折扣。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6%(12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6%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4%(121日至2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121 日至 2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4%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241日至39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241 日至 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1.5%(391日至5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1 日至 5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1.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0.5%(541日至60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541 日至 60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0.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390日)
    • (a) 如選擇第(4)R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價單  4G

    付款方案

  • M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


       
  • 70% AVD&BSD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適用7座27&28C單位)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7 座27&28C單位
      儘管前述限制, 如根據該期數之任何銷售安排內所載的銷售程序,在任何出售日之任何時段、節或部份內,有意購買期數內的住宅物業的人士的揀選住宅物業的優先次序以先到先得方式決定,於該時段、節或部份內購買任何住宅物業之買方均可選擇此付款計劃。如有任何爭議,賣方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買方是否可選擇此付款計劃。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樓價 80%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其它優惠

  • 其它-置業售價折扣7.5%(與印花稅優惠二選一)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7.5%售價折扣優惠。
  • 其它-特別折扣2%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2%售價折扣作為特別折扣。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6%(12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6%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4%(121日至2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121 日至 2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4%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4%(121日至2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121 日至 2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4%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241日至39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241 日至 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1.5%(391日至5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1 日至 5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1.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0.5%(541日至60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541 日至 60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0.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390日)
    • (a) 如選擇第(4)R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價單  5E

    付款方案

  • M3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7. 樓價 77.5%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


       
  • 70% AVD&BSD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適用7座29C,D及8座06C,D單位)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住宅物業之買方。
      第 6 座8、10/17C單位
      第8座21、22、23、25、26、27B單位
      儘管前述限制, 如根據該期數之任何銷售安排內所載的銷售程序,在任何出售日之任何時段、節或部份內,有意購買期數內的住宅物業的人士的揀選住宅物業的優先次序以先到先得方式決定,於該時段、節或部份內購買任何住宅物業之買方均可選擇此付款計劃。如有任何爭議,賣方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買方是否可選擇此付款計劃。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40 日內再付樓價 5%。
      4.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90 日內再付樓價 2.5%。
      5. 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40 日內再付樓價 2.5%。
      6. 樓價 80%即樓價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750 日 (見以下備註)內繳付。
      備註:
      在買方滿足附錄 4 所列明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賣方可容許買方延後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080 日內完成住宅物業之買賣交易。詳情請參閱附錄 4。







       
  • 其它優惠

  • 其它-置業售價折扣7.5%(與印花稅優惠二選一)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7.5%售價折扣優惠。
  • 其它-特別折扣2%
    • 在本價單之生效日起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2%售價折扣作為特別折扣。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6%(12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6%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4%(121日至2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121 日至 2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4%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241日至39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241 日至 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1.5%(391日至54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1 日至 54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1.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0.5%(541日至600日)
    • (a) 如選擇第(4)M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541 日至 60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0.5%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提前成交現金回贈3%(390日)
    • (a) 如選擇第(4)R3 靈活付款計劃之買方於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提前成交現金回贈』 )。
      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390 日期間內;提前成交現金回贈金額:住宅物業的樓價 3%
      (b) 買方須於其意欲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的提前交易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於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不論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申請獲賣方批核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如適用,包括按附錄4修改後的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向賣方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c) 如上述第(4)(M3)(iii)2(a)段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期定為下一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