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2A

付款方案

  • 90 天付款計劃
    • (1) 相等於售價 5%之臨時訂金(「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日期後的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售價 5%之部份售價於買方簽署買賣合約時繳付
      (3) 售價 90%之售價餘款在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90 天內於完成交易時繳付。
      (4) 買方必須以香港銀行本票或有香港銀行書面保付的支票支付上述各段規定的臨時訂金、部份售價及售價餘款,上述本票或支票抬頭人為「的近律師行」。

       
  • 價單  3A

    付款方案

  • 90 天付款計劃(照售價)
    • (1) 相等於售價 5%之臨時訂金(「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其中港幣 $150,000 之部份臨時訂金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款須以銀行本票及/或支票支付。所有銀行本 票及支票必須由香港持牌銀行發出,抬頭必須為「的近律師行」。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日期後的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售價 5%之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買賣合約時繳付。
       (3) 售價 90%之售價餘款在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日期後 90 天內於完成交易時繳付。
      (4) 買方必須以香港銀行本票或有香港銀行書面保付的支票支付上述各段規定的加付訂金及售價餘款,上述本票或支票抬頭人為「的近律師行」。

       
  • 價單  1D

    付款方案

  • 90 天付款計劃(照售價)
    • (1) 相等於售價 5%之臨時訂金(「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其中港幣 $150,000 之部份臨時訂金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款須以銀行本票及/或支票支付。所有銀行本 票及支票必須由香港持牌銀行發出,抬頭必須為「的近律師行」。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日期後的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售價 5%之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買賣合約時繳付。
       (3) 售價 90%之售價餘款在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日期後 90 天內於完成交易時繳付。
      (4) 買方必須以香港銀行本票或有香港銀行書面保付的支票支付上述各段規定的加付訂金及售價餘款,上述本票或支票抬頭人為「的近律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