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9D
付款方案
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4%)
- (此付款計劃不適用於根據「新地員工購買住房計劃」購買住宅物業之合資格員工)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方須繳付相等於樓價的 5%作為臨時訂金,請帶備港幣$100,000 銀行本票以支付部份臨時訂金,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請另備支票以
繳付臨時訂金之餘額。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
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
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
較早者為準。
5. 樓價 2%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
較早者為準。
6. 樓價 90%(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 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此付款計劃不適用於根據「新地員工購買住房計劃」購買住宅物業之合資格員工。 )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方須繳付相等於樓價的 5%作為臨時訂金,請帶備港幣$100,000 銀行本票以支付部份臨時訂金,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請另備支票以
繳付臨時訂金之餘額。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5.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6.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7.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1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以較早者為準。
8.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BSD 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方須繳付相等於樓價的 5%作為臨時訂金,請帶備港幣$100,000 銀行本票以支付部份臨時訂金,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請另備支票以
繳付臨時訂金之餘額。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 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5.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6.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7.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1 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以較早者為準。
8.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特別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適用01座26層D,K單位及02座26C單位)
- (此付款計劃不適用於根據「新地員工購買住房計劃」購買住宅物業之合資格員工。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01座02K單位及02座02C單位住宅物業之買方。 為免疑問, 買方亦可選擇現金付款計劃、靈活付款計劃、BSD 靈活付款計劃、 (如符合相關要求)新地員工現金付款計劃及(如符合相關要求)新地員工靈活付款計劃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方須繳付相等於樓價的 5%作為臨時訂金,請帶備港幣$100,000 銀行本票以支付部份臨時訂金,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請另備支票以
繳付臨時訂金之餘額。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 5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5.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 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6.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1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7. 樓價 90%(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新地員工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4%)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持有按「 新地員工購買住房計劃」發出的有效合資格證明書(『合資格證明書』 )之買方(『合資格員工』 )或合資格員工連同其配偶及/或其父母及/或其子女
在沒有委任任何地產代理或由任何地產代理轉介或介紹下購入一個住宅物業。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方須繳付相等於樓價的 5%作為臨時訂金,請帶備港幣$100,000 銀行本票以支付部份臨時訂金,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請另備支票以
繳付臨時訂金之餘額。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5. 樓價 2%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6. 樓價 90%(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以較早者為準。
新地員工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持有按「 新地員工購買住房計劃」發出的有效合資格證明書(『合資格證明書』 )之買方(『合資格員工』 )或合資格員工連同其配偶及/或其父母及/或其子女
在沒有委任任何地產代理或由任何地產代理轉介或介紹下購入一個住宅物業。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方須繳付相等於樓價的 5%作為臨時訂金,請帶備港幣$100,000 銀行本票以支付部份臨時訂金,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請另備支票以
繳付臨時訂金之餘額。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2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5.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6. 樓價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 ,以較早者為準。
7.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21 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
付,以較早者為準。
8.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發展項目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其它優惠
其它-置業售價折扣4%(與印花稅優惠二選一)
-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選擇置業售價折扣,買方可獲4%售價折扣優惠。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不選擇置業售價折扣,則買方可獲賣方提供之印花稅優惠。 為免疑問,就購買每個住宅物業,買方只可享有置業售價折扣或之印花稅優惠的其中一項。
其它-額外1%現金回贈
- 如買方 (i) 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 (ii) 透過同一份購樓意向登記或登記表格(視情況而定);或 (iii) 同時簽署多於一份臨時買賣合約而買方為相同;或 (iv) 同時簽署多於一份臨時買賣合約而買方之間有親屬關係,同時購買兩個或多個住宅物業(不論列於本價單內或列於賣方已公佈或不時公佈的其他價單內),在買方按買賣合約付清住宅物業的樓價餘額的情況下,買方可獲相等於相關住宅物業的樓價 1%的現金回贈(『額外 1%現金回贈』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發展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額外 1%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額外 1%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買方須於簽署有關臨時買賣合約前即場提供令賣方滿意的文件証明親屬關係,賣方對此有絕對酌情權,賣方之決定為最終並對買方有約束力。為免疑問,買方只可就每一個住宅物業獲得額外 1%現金回贈一次。
額外 1%現金回贈受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
其它-3%現金回贈(只適用於個人名義買方)
- 買方在按買賣合約付清樓價餘額的情況下, 可獲相等於樓價3%的現金回贈(『 3%現金回贈』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發展
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3%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3%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
價餘額。
此外,買方亦可向指定財務機構申請Regency 120, Regency 120的最高貸款金額為樓價的120%。
其它-員工折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