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4
付款方案
支付條款(照售價)
- 1. 成交金額 5% 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並須於其後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成交金額 5% 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30 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第90 天繳付。
備註:
a. 有關臨時買賣合約及/或正式買賣合約及/或樓契之印花稅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可予徵收的從價印花稅(但不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可予徵收的額外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及附加印花稅),一概由賣方負責及於成交日或之前支付。
b.買方須在賣方交吉本物業予買方時繳付管理人或賣方一切管理費按金、特別基金、泥頭清理費、預繳管理費及其他根據大廈公契規定可收取之其他按金及費用,買方並須償還賣方代本物業已支付的上述費用包括水電煤按金。
其它優惠
其它-現金或即時按揭付款(第二按揭)照售價減1.5%
- 2. 現金或即時按揭付款(買方向賣方指定之第二按揭承按人申請第二按揭) – 則買方只可享有以下二選一的優惠:
a. 照售價減 1.5%; 或
b. 第二按揭首年免供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