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1G
付款方案
Super 5付款計劃(照售價減1%)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200,000 之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
1) 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2) 樓價 95% (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起計 14 天內支付。
其它優惠
其它-不申請1+2 財務計劃優惠2%(與二按二選一)
- 1)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選擇不申請「 1+2 財務計劃」 ,買方可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並可獲賣方提供相等 於售價 2%之折扣優惠,折扣即時在售價上扣減。
其它-備用二按現金回贈2%(與1+2財務計劃二選一)
-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最終選擇不申請上述第(4)(i)(A1)段的「 1+2 財務計劃」,買方可申請下述第(4)(iii)(c)段的「備用第二按揭」貸款,並將可獲賣方提供相等於淨樓價 2%之現金回贈,惟買方必須於不遲於 2017 年 8 月 31 日,以書面通知賣方買方決定不申請「 1+2 財務計劃」。現金回贈將直接用於支付部份買方依據買賣合約訂明應支付之樓價餘額。
其它-印花稅津貼優惠12%
- 買方可獲相等於每個有關住宅物業的樓價 1 2%之「印花稅津貼」 優惠。
為免存疑,如兩個或以上住宅物業以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購買,該優惠將按照每個住宅物業的樓價分別計算得出。
方法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法取得「印花稅津貼」優惠:
當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由賣方將「印花稅津貼」用作直接支付正式買賣合約之從價印花稅給稅務局。若需支付之從價印花稅少於以上可得之「印花稅津貼」,有關優惠餘款(即稅務局評估的從價印花稅及「印花稅津貼」 金額之差額)將用作支付該住宅物業的部分樓價餘額。若需支付之從價印花稅多於以上可得之「印花稅津貼」,則買方須負責支付稅務局評估的從價印花稅及「印花稅津貼」金額之差額。以相關交易文件條款作準;或
方法 2:
優惠即時在售價上作折扣扣減。
其它-不申請備用二按折扣優惠1%
-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選擇不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可獲賣方提供相等於售價 1%之折扣優惠,並即時在售價上扣減。
其它-不申請備用二按現金回贈1%
-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最終選擇不申請上述第(4)(iii)(c)段的「備用第二按揭」貸款,將可獲賣方提供相等於淨樓價 1%之現金回贈,惟買方必須於不遲於 2017 年8 月 31 日,以書面通知賣方買方決定不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現金回贈將直接用於支付部份買方依據買賣合約訂明應支付之樓價餘額。
其它-「量購」額外1%現金回贈
- (I) 如(i)買方^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ii)買方^同時簽署多於一份臨時買賣合約;或(iii)買方^及其家人*各自同時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購買於本價單或其他價單內公佈的兩個或以上住宅物業(「相關住宅物業」 ),則賣方將就每個相關住宅物業提供相等於該相關住宅物業淨樓價 1%之現金回贈,現金回贈將直接用於支付該相關住宅物業部份買方^及/或其家人*(如適用)依據買賣合約訂明應支付之樓價餘額。
(II)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購買一個住宅物業(「已購買住宅物業」 )後,該買方^及/或其家人*再購買本價單或其他價單內公佈的任何住宅物業(「新購買住宅物業」 ),則賣方將就每個新購買住宅物業提供相等於該新購買住宅物業淨樓價 1%之現金回贈,現金回贈將直接用於支付該新購買住宅物業部份買方^及/或其家人*(如適用)依據買賣合約訂明應支付之樓價餘額。為免存疑,買方^不會就已購買住宅物業獲得任何額外折扣或現金回贈。
2) 就每個合資格的住宅物業只可獲一次「量購」額外 1%現金回贈。
3) 買方在簽署有關的臨時買賣合約前須即場提供令賣方滿意的證據証明其為相關公司的董事或與相關買方的家人關係,賣方就相關買方是否相關公司的董事或有家人關係擁有最終決定權,而賣方之決定為最終及對買方具有約束力。
4) 「量購」額外 1%現金回贈受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
^ 就此 4(iii)(e)段而言,「買方」包括其為董事之公司。
* 「家人」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21 章)釋義,指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就此 4(iii)(e)段而言,「家人」包括該等家人為董事之公司。
其它-嘉里集團之合資格人士折扣淨樓價4%
- 1) 如買方屬任何「嘉里集團合資格人士」,並且沒有委任地產代理就購入住宅物業代其行事,該買方可獲相等於有關住宅物業淨樓價 4%之折扣優惠,該優惠並即時在售價上作折扣扣減。
「嘉里集團合資格人士」包括下列公司或其在香港註冊成立之全資附屬公司之董事、員工及其家人*:
(I) 嘉里建設有限公司;或
(II) 嘉里控股有限公司;或
(III) 嘉里貿易有限公司;或
(IV) 香格里拉(亞洲)有限公司;或
(V) 嘉里物流聯網有限公司。
2) 買方在簽署有關的臨時買賣合約前須即場提供令賣方滿意的證據証明其為嘉里集團合資格人士,賣方就相關買方是否嘉里集團合資格人士有最終決定權,而賣方之決定為最終及對買方具有約束力。* 「家人」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621章)釋義,指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孫女、外孫或外孫女。
價單 2I
付款方案
180 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1%)
1) 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2) 樓價 5% (再期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90 天內支付
3) 樓價 90% (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80 天內支付。
其它優惠
其它-早鳥優惠
凡買方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包括當日)或之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可獲賣方提供相等於售價 1% 之折扣優惠,並即時在售價上扣減。
其它-「印花稅津貼」優惠
買方可獲相等於每個有關住宅物業的樓價 10%之「印花稅津貼」優惠。
為免存疑,如兩個或以上住宅物業以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購買,該優惠將按照每個住宅物業的樓價分別計算得出。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法取得「印花稅津貼」優惠:方法 1:當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由賣方將「印花稅津貼」用作直接支付正式買賣合約之從價印花稅給稅務局。若需支付之從價印花稅少於以上可得之「印花稅津貼」,有關優惠 餘款(即稅務局評估的從價印花稅及「印花稅津貼」金額之差額)將從該住宅物業的樓價餘額中抵銷。若需支付之從價印花稅多於以上可得之「印花稅津貼」,則買方須負責支 付稅務局評估的從價印花稅及「印花稅津貼」金額之差額。以相關交易文件條款作準;或
方法 2:優惠即時在售價上作折扣扣減
其它-財務計劃 1 -「一按全期供息計劃」
9)買方須按賣方或其相聯公司要求提供一切所需文件以證明其還款能力,包括但不限於買方及其擔保人(如有)的香港收入證明、銀行紀錄及借貸紀錄(包括其他貸 款,如有)。附加第二按揭貸款申請須由賣方或其相聯公司獨立審批。賣方或其相聯公司保留批核附加第二按揭貸款的最終決定權買方可向賣方安排的指定財務公司(「該指定財務公司」)申請第一按揭貸款,貸款額最高達淨樓價 70%,惟買方必須遵守下列主要條款 :
1)買方必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90 天內,以書面通知該指定財務公司申請第一按揭貸款及遞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
2)第一按揭貸款之還款年期不可超過 15 年
3)第一按揭貸款以該住宅物業之第一法定按揭作抵押。
「附加第二按揭」貸款條款
如買方向該指定財務公司申請上述「一按全期供息計劃」之第一按揭貸款,可同時向賣方或其相聯公司申請最高達淨樓價 10%之附加第二按揭貸款,惟買方必須遵守 下列主要條款 :
1) 買方必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90 天內,以書面通知賣方或其相聯公司申請附加第二按揭貸款及遞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
2) 附加第二按揭貸款額最高為淨樓價 10%
3) 第一按揭及附加第二按揭之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淨樓價之 80%。
4) 附加第二按揭貸款之還款年期不可超過 15 年或第一按揭貸款之還款年期(以較短者為準)
5)附加第二按揭貸款年利率以「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公布之最優惠利率」計算。
6)附加第二按揭貸款首三年只需償還利息,不需償還本金,第四年開始需要償還本金及利息。
7)所有附加第二按揭之法律文件必須由賣方或其相聯公司指定之律師行辦理,買方須負責支付一切有關之律師費用及雜費。買方可選擇自行聘用律師作為其代表 律師,在此情況下,買方亦須負責其代表律師有關處理附加第二按揭貸款的律師費用及雜費
8)買方須向賣方或其相聯公司提供文件以證明其向該指定財務公司申請的第一按揭貸款已獲批
9)買方須按賣方或其相聯公司要求提供一切所需文件以證明其還款能力,包括但不限於買方及其擔保人(如有)的香港收入證明、銀行紀錄及借貸紀錄(包括其他貸 款,如有)。附加第二按揭貸款申請須由賣方或其相聯公司獨立審批。賣方或其相聯公司保留批核附加第二按揭貸款的最終決定權
10) 不論附加第二按揭貸款獲批與否,買方仍須按買賣合約完成住宅物業的交易及繳付住宅物業的樓價全數。
11) 附加第二按揭貸款受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
價單 3I
其它優惠
其它-早鳥優惠
凡買方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包括當日)或之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可獲賣方提供相等於售價 1% 之折扣優惠,並即時在售價上扣減。
價單 4I
其它優惠
其它-早鳥優惠
凡買方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包括當日)或之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可獲賣方提供相等於售價 1% 之折扣優惠,並即時在售價上扣減。
價單 5F
付款方案
A180 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1%)
1) 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2) 樓價 5% (再期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90 天內支付
3) 樓價 90% (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80 天內支付。
其它優惠
其它-早鳥優惠
凡買方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包括當日)或之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可獲賣方提供相等於售價 1% 之折扣優惠,並即時在售價上扣減。
價單 6D
付款方案
A180 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1%)
1) 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2) 樓價 5% (再期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90 天內支付
3) 樓價 90% (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80 天內支付。
其它優惠
其它-早鳥優惠
凡買方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包括當日)或之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可獲賣方提供相等於售價 1% 之折扣優惠,並即時在售價上扣減。
價單 7E
付款方案
Super 5 付款計劃(照售價)
1) 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2)樓價 95% (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 天內支付。
其它優惠
其它-「印花稅津貼」優惠
買方可獲相等於每個有關住宅物業的樓價 10%之「印花稅津貼」優惠。
為免存疑,如兩個或以上住宅物業以單一份臨時買賣合約購買,該優惠將按照每個住宅物業的樓價分別計算得出。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選擇以下其中一種方法取得「印花稅津貼」優惠:方法 1:當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由賣方將「印花稅津貼」用作直接支付正式買賣合約之從價印花稅給稅務局。若需支付之從價印花稅少於以上可得之「印花稅津貼」,有關優惠 餘款(即稅務局評估的從價印花稅及「印花稅津貼」金額之差額)將從該住宅物業的樓價餘額中抵銷。若需支付之從價印花稅多於以上可得之「印花稅津貼」,則買方須負責支 付稅務局評估的從價印花稅及「印花稅津貼」金額之差額。以相關交易文件條款作準;或
方法 2:優惠即時在售價上作折扣扣減
價單 8F
付款方案
(A)120天付款計劃(照售價減5%)
1)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2) 樓價 95% (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80 天內支付
(B) Super 5 付款計劃(照售價)
1) 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2) 樓價 95% (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 天內支付。
(C) Super 738付款計劃(照售價)
1)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支付。
2)樓價 5% (再期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80 天內支付。
3)樓價 1% (部份樓價)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360 天內支付。
4)樓價 1% (部份樓價)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450 天內支付
5)樓價 1% (部份樓價)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40 天內支付
6)樓價 1% (部份樓價)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630 天內支付
7)樓價 86% (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738 天內支付。*
受制於合約,如買方選擇付款計劃(C)並提前於買賣合約訂明的成交日之前按買賣合約條款完成交易及付清樓價和其他款項買方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現金回贈優惠惟買方必須於付清樓價及成交之前不少於30天以書面通知賣方買方將會完成交易及付清樓價餘額。現金回贈如送出將從買方依買賣合約訂明應支付之樓價餘額中於成交時抵銷完成交易及付清樓價和其他款項之日期
現金回贈金額
2019 年 6 月 18 日或之前
淨樓價4%
2019年12月18日或之前
淨樓價3% 2020 年 6 月 18 日或之前 淨樓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