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1A
付款方案
A 120天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5%)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合約後 120天內。
B 建築期付款計劃(照售價減1%)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繳付。
(3) 成交金額 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天內繳付。
(4) 成交金額 85%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 14天內繳付。
「至輕鬆」付款計劃(照售價)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2.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2.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90天內繳付。
(4)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之每月的第 5日或之前,繳付成交金額 0.3% (作為部份成交金額 ),直至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
(5) 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 14天內付清。
其它優惠
其它-「宏地薈」會員折扣1%
- 買家如屬「宏地薈」會員,可獲額外1%售價折扣優惠。
其它-限時折扣1%(於2016年8月31日或之前)
- 凡於2016年8月31日或之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1%售價折扣優惠。
其它-「從價印花稅」折扣3%
- 買方可獲額外 3%售價折扣作為「從價印花稅」折扣(不論適用之計算印花稅率之多少)。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3%(121天至21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121天至第21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3%。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2%(211天至30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211天至第30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2%。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301天至36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 301天至第 36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1%。
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價單 3B
付款方案
A 120天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5%)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合約後 120天內。
B 建築期付款計劃(照售價減1%)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繳付。
(3) 成交金額 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天內繳付。
(4) 成交金額 85%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 14天內繳付。
「至輕鬆」付款計劃(照售價)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2.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2.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90天內繳付。
(4)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之每月的第 5日或之前,繳付成交金額 0.3% (作為部份成交金額 ),直至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
(5) 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 14天內付清。
其它優惠
其它-「宏地薈」會員折扣1%
- 買家如屬「宏地薈」會員,可獲額外1%售價折扣優惠。
其它-限時折扣1%(於2016年8月31日或之前)
- 凡於2016年8月31日或之前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方可獲1%售價折扣優惠。
其它-「從價印花稅」折扣3%
- 買方可獲額外 3%售價折扣作為「從價印花稅」折扣(不論適用之計算印花稅率之多少)。
其它-員工置業優惠6%
- 如買方屬或包括任何「合資格員工」,在買方沒有委任地產代理代表其行事之情況下,該買方可獲相等於有關物業在價單中所列售價的 6%之折扣優惠。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3%(121天至21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121天至第21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3%。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2%(211天至30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211天至第30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2%。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301天至36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 301天至第 36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1%。
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價單 2B
付款方案
A 120天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5%)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合約後 120天內。
B 建築期付款計劃(照售價減1%)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繳付。
(3) 成交金額 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天內繳付。
(4) 成交金額 85%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 14天內繳付。
「至輕鬆」付款計劃(照售價)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 (「臨時訂金」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2.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2.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90天內繳付。
(4)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之每月的第 5日或之前,繳付成交金額 0.3% (作為部份成交金額 ),直至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
(5) 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 14天內付清。
其它優惠
其它-「宏地薈」會員折扣1%
- 買家如屬「宏地薈」會員,可獲額外1%售價折扣優惠。
其它-「從價印花稅」折扣3%
- 買方可獲額外 3%售價折扣作為「從價印花稅」折扣(不論適用之計算印花稅率之多少)。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3%(121天至21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121天至第21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3%。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2%(211天至30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211天至第30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2%。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301天至36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 301天至第 36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1%。
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價單 6D
付款方案
A 120天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3%)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合約後 120天內或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14天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B 建築期付款計劃(照售價)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繳付。
(3) 成交金額 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天內繳付。
(4) 成交金額 85%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 14天內繳付。
其它優惠
其它-「宏地薈」會員折扣1%
- 買家如屬「宏地薈」會員,可獲額外1%售價折扣優惠。
其它-「從價印花稅」折扣3%
- 買方可獲額外 3%售價折扣作為「從價印花稅」折扣(不論適用之計算印花稅率之多少)。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121天至18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121天至第18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1%。
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價單 5C
付款方案
A 120天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3%)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合約後 120天內或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14天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B 建築期付款計劃(照售價)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繳付。
(3) 成交金額 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天內繳付。
(4) 成交金額 85%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 14天內繳付。
其它優惠
其它-「宏地薈」會員折扣1%
- 買家如屬「宏地薈」會員,可獲額外1%售價折扣優惠。
其它-「從價印花稅」折扣3%
- 買方可獲額外 3%售價折扣作為「從價印花稅」折扣(不論適用之計算印花稅率之多少)。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121天至18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121天至第18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1%。
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
價單 4C
付款方案
A 120天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3%)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買方簽署臨時合約後 120天內或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14天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B 建築期付款計劃(照售價)
- (1) 相等於成交金額 5%之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
(2) 成交金額 5%即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5個工作天繳付。
(3) 成交金額 5%即部份成交金額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天內繳付。
(4) 成交金額 85%即成交金額餘款於賣方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書可將住宅物業之業權有效地轉讓予買方的日期後的 14天內繳付。
其它優惠
其它-「宏地薈」會員折扣1%
- 買家如屬「宏地薈」會員,可獲額外1%售價折扣優惠。
其它-「從價印花稅」折扣3%
- 買方可獲額外 3%售價折扣作為「從價印花稅」折扣(不論適用之計算印花稅率之多少)。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121天至180天內,適用B付款計劃)
- (只適用於選擇建築期付款計劃及「至輕鬆」付款計劃之買家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121天至第180天期間內,回贈成交金額1%。
買方須於完成有關指明住買賣交易14天內,向賣方提出書面申請「提前成交現金回贈」。就此而言,完成買賣交易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受制於賣方收妥並核實買方就有關申請提交的所有資料,賣方將於收妥有關資料後 30日內將「提前成交現金回贈」付予買方於香港開設的銀行戶口或按賣方認為適合的方式回贈予買方。
獲得「提前成交現金回贈」的利益為與賣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符上述資格的買方所個人擁有。此利益並不可轉讓予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