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1E
付款方案
計劃 A – 照售價減 1%
- 1. 成交金額 5% 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並須於其後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成交金額 5% 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20 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第 60 天繳付。
計劃 B – 照售價
- 1. 成交金額 5% 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並須於其後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成交金額 5% 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20 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第 120 天繳付。
計劃 C – 照售價加 2%
- 1. 成交金額 5% 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並須於其後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成交金額 5% 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20 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第 60 天繳付。
計劃 D – 照售價減 13%
- 1. 成交金額 5% 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並須於其後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成交金額 5% 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20 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第 60 天繳付。
計劃 E – 照售價減 12%
- 1. 成交金額 5% 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並須於其後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成交金額 5% 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20 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90%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第 120 天繳付。
計劃 F – 照售價減 10%
- 1. 成交金額 5% 臨時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並須於其後 5 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
2. 成交金額 5% 加付訂金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20 天內繳付。
3. 成交金額 10%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60 天內繳付。
4. 成交金額 80% 於買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第 360 天繳付。
其它優惠
其它-額外售價15%(與印花稅15%二選一,適用於計劃ABC)
- 額外售價 15% 折扣
其它-額外售價4.25%(與印花稅4.25%二選一,適用於計劃DEF)
- 額外售價 4.25% 折扣
其它-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3%(60天内,適用於計劃CF)
- (1)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60 內天付清成交金額餘額,可獲賣方送出(「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 )。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成交金額 3%。
買方須於付清成交金額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成交金額餘額。
其它-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2%(120天内,適用於計劃CF)
- (2)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20 內天付清成交金額餘額,可獲賣方送出(「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 )。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成交金額 2%。
買方須於付清成交金額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成交金額餘額。
其它-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1.5%(180天内,適用於計劃C及計劃F)
- (3)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80 內天付清成交金額餘額,可獲賣方送出(「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 )。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成交金額 1.5%。
買方須於付清成交金額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成交金額餘額。
其它-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0.5%(360天内,適用於計劃C及計劃F)
- (4)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360 內天付清成交金額餘額,可獲賣方送出(「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 )。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成交金額 0.5%。
買方須於付清成交金額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成交金額餘額。
其它-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0.5%(360天内,適用於計劃C及計劃F)
- (4)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360 內天付清成交金額餘額,可獲賣方送出(「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 )。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成交金額 0.5%。
買方須於付清成交金額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30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付清成交金額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成交金額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