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1
付款方案
A. 120 天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7%)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B. 120 天備用第二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5%)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
(ii)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的最高金額為樓價的 30%,惟第⼀按揭貸款(由第⼀按揭銀⾏提供)及由指定財務機構提供的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總金額不可超過樓價的 85%或應繳付之樓價餘款,以較低者為準。詳情請參閱附錄 1 。
C. 120 天備用第⼀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按揭貸款。詳情請參閱附錄 2
D. 建築期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3%)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240 天內須再付樓價 5%作為部份樓價。
4. 樓價 85%,即樓價餘款,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天內須由買方付清。
E. 建築期備用第二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1%)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240 天內須再付樓價 5%作為部份樓價
4. 樓價 85%,即樓價餘款,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天內須由買方付清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
(ii) 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的最高金額為樓價的 30%,惟第⼀按揭貸款(由第⼀按揭銀⾏提供)及由指定財務機構提供的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總金額不可超過樓價的 85%或應繳付之樓價餘款,以較低者為準。詳情請參閱附錄 1 。
其它優惠
其它-特別折扣優惠 ( 照「折扣價」減5% )
價單 2F
付款方案
A. 120 天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7%)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B. 120 天備用第二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5%)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
(ii)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的最高金額為樓價的 30%,惟第⼀按揭貸款(由第⼀按揭銀⾏提供)及由指定財務機構提供的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總金額不可超過樓價的 85%或應繳付之樓價餘款,以較低者為準。詳情請參閱附錄 1 。
C. 120 天備用第⼀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按揭貸款。詳情請參閱附錄 2
D. 建築期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3%)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樓價 90%,即樓價餘款,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天內須由買方付清。
E. 建築期備用第二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1%)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樓價 90%,即樓價餘款,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天內須由買方付清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
(ii) 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的最高金額為樓價的 30%,惟第⼀按揭貸款(由第⼀按揭銀⾏提供)及由指定財務機構提供的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總金額不可超過樓價的 85%或應繳付之樓價餘款,以較低者為準。詳情請參閱附錄 1 。
價單 3F
付款方案
A. 120 天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7%)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B. 120 天備用第二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5%)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
(ii)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的最高金額為樓價的 30%,惟第⼀按揭貸款(由第⼀按揭銀⾏提供)及由指定財務機構提供的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總金額不可超過樓價的 85%或應繳付之樓價餘款,以較低者為準。詳情請參閱附錄 1 。
C. 120 天備用第⼀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5%作為加付訂金。
3. 買方須於簽署正式合約後 120 天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以較早者為準)付清樓價 90%,即樓價餘款。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按揭貸款。詳情請參閱附錄 2
D. 建築期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3%)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樓價 90%,即樓價餘款,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天內須由買方付清。
E. 建築期備用第二按付款計劃 (照售價減 1%)
- 1. 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時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買方須於簽署臨時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合約。
2. 買方簽署正式合約後 60 天內須再付樓價 5%作為加付訂金。
3. 樓價 90%,即樓價餘款,於賣方就其有能⼒將有關住宅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事向買方發出書⾯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天內須由買方付清
(i) 本付款計劃下,買方可向賣方指定財務機構(「指定財務機構」)申請備用第二按揭貸款。
(ii) 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的最高金額為樓價的 30%,惟第⼀按揭貸款(由第⼀按揭銀⾏提供)及由指定財務機構提供的備用第二按揭貸款總金額不可超過樓價的 85%或應繳付之樓價餘款,以較低者為準。詳情請參閱附錄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