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1B

付款方案

  • (A)270 天現金付款計劃 (照售價)
    • 1)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方須以銀行本票或支票形式支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抬頭請寫 "KAO, LEE & YIP" 買方並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起計的第5個工作天或之前到律師行簽署正式買賣合約。
      2)樓價5% (加付訂金) 於買方簽署本臨時合約後30天內繳付。
      3)樓價90% (樓價餘額)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270
      天內繳付
       

  • (B)按揭計劃 (照售價加3%)
    • 1)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買方須以銀行本票或支票形式支付相等於樓價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抬頭請寫 "KAO, LEE & YIP" 買方並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起計的第5個工作天或之前到律師行簽署正式買賣合約。
      2)樓價5% (加付訂金) 須於簽署本臨時合約後30天內繳付
      3)樓價90% (樓價餘額) 須於簽署本臨時合約後90天內繳付(“成交日”)
      註:
      就本價單而言,『樓價』指臨時買賣合約中訂明的住宅物業的實際售價。樓價的計算方法為按(4)(iii)(b)段方法適用的溢價(如有)
      按第二部份所示的有關售價計算得出的金額,皆以進位到最接近的百位數。
       

  • 其它優惠

  • 其它-提前付清售價現金回贈
    • (a) 提前付清售價現金回贈 (只適用於270天現金付款計劃)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之 120 日內(「期限」)之前付清樓價餘款,買方可獲賣方給予等值於樓價 1%的提前付清售價現金回贈

      (『提前付清售價現金回贈』)
      買方須於提前付清樓價餘款之日前最少
      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售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 將提前付清售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的樓價餘款
      付清樓價餘款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餘款之日期為準。如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2(1)條所定義) 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 其它-按揭計劃
    • (b)按揭計劃(只適用於按揭計劃) (只適用於個人買家或有個人擔保的公司買家) (照售價加3%)
      根據買賣合約繳付物業樓價餘款(『樓價餘款』)的目的,買方可向賣方不時指定的財務公司(『指定財務公司』)申請按揭貸款(『按揭貸款』) 其基本條款及條件如下:
      (i)買方須在不少於付清樓價餘款到期日前的 45 日,以書面方式向指定財務公司申請按揭貸款
      (ii)按揭貸款必須以物業之第一法定按揭作抵押。
      (iii)按揭貸款的最高貸款額為樓價的70%,惟貸款金額不可超過需繳付之樓價餘款。
      v)按揭貸款的期限為24個月(『貸款期』)
      (v)按揭貸款於貸款提款日(『貸款提款日』)起息,選用按揭貸款的買方於貸款期內免供本金,只須按月支付利息。

      12個月之利率以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公布之最優惠利率減百分之二點五計算,第13至第24個月以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公布 之最優惠利率減百分之二計算。賣方並無就其作出,或不得被視為就其作出任何不論明示或隱含之陳述、承諾或保證。
      (vi)按揭貸款必須一次過全部提取,並只限用於繳付樓價餘額。
      vii)如買方提前在貸款提款日起6個月/ 12個月 / 18個月內全數償還按揭貸款餘款而且已準時償還之前的每期利息, 將分別獲得其已供的利息總和的50% / 25% / 10% 之回贈。
      (viii)買方須提供指定財務公司要求的必需文件
      (ix)買方須於貸款提款日(即付清樓價餘款之日)起計的24個月內償還按揭貸款的全部本金。
      (x)此貸款受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
      (xi) 按揭貸款及有關文件必須由指定財務公司指定之律師行辦理,並由買方負責一切有關律師費及開支
      按揭貸款須就申請按揭貸款繳交$5,000 不可退還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