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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業名:雲海  單位:SANDALWOOD 01座08E  狀態:已售
    售價(萬) $1,235.95 成交價(萬) $1,025.83 實用面積(呎): 528 包括(露台,工作平台)
    呎價 @23,408 成交呎價 @19,428 備註 露台:24呎,工作平台:16呎
    臨約日期 2018-01-20
    成交日期 2018-01-26
    價單  2A

    付款方案

  • 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3%)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45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90%(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 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 首置 Smart 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 Upgrade 置 Smart 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 BSD 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此付款計劃只適用於購買以下特選住宅物業之買方,及為免疑問,買方亦可選擇第(4)(A3)段、第(4)(B1)段、第(4)(C1)段及第(4)(D1)段所述的任何一種付款計劃。
      特選住宅物業:
      大廈名稱:Sandalwood Court 第 2 座 樓層: 9 單位:A
      大廈名稱:Sandalwood Court 第 2 座 樓層: 9 單位:B
      大廈名稱:Cedar Court 第 1 座 樓層: 9 單位:C
      大廈名稱:Cedar Court 第 1 座 樓層: 9 單位:D
      大廈名稱:Cedar Court 第 2 座 樓層: 9 單位:A
      大廈名稱:Cedar Court 第 2 座 樓層: 5 單位:C
      大廈名稱:Maple Court 第 1 座 樓層: 9單位: F
      大廈名稱:Maple Court 第 1 座 樓層: 5, 11單位: G
      大廈名稱:Maple Court 第 2 座 樓層: 5, 9 單位:F
      儘管前述限制,如根據該期數之 任何銷售安排內所載的銷售程序,在任何出售日之任何時段、節或部份內,有意購買期數內的住宅物業的人士的揀選住宅物業的優先次序以先到先得方式決定,於該時段、節或部份內購買任何住宅物業之買方均可選擇此付款計劃。如有任何爭議,賣方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買方是否可選擇此付款計劃。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孖士打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 其它優惠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3%(180日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3%
      買方須於提前付清樓價餘額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5%(181日至360日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181 日至 360 日;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1.5%
      買方須於提前付清樓價餘額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特別現金回贈7.5%(沒有使用3年免息貸款計劃)
    • 如買方:
       沒有使用第(4)(B1)(iii)4(d)段所述的3年免息貸款計劃;及
       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或之前付清樓價餘額,
      可獲賣方送出特別現金回贈(『特別現金回贈』)。特別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樓價7.5%。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特別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特別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鐵路現金回贈1%(只適用於個人名義買方)
    • 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之買方,可獲賣方送出鐵路現金回贈(『鐵路現金回贈』)。鐵路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樓價1%。
      情況 1: 臨時買賣合約中所列明的買方地址位於香港及包含香港的任何鐵路車站(見以下備註)名稱;或
      情況 2: 買方(或其中一位買方)於香港的住宅或辦公室地址包含香港的任何鐵路車站(見以下附註)名稱。在此情況下,買方需提供地址證明。
      備註: 『鐵路車站』包括港鐵車站、輕鐵車站及山頂纜車站。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鐵路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鐵路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5%(360日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60 日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1.5%
      買方須於提前付清樓價餘額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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