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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業名:御半山  單位:01A座19A  狀態:已售
    售價(萬) $707.77 成交價(萬) $594.52 實用面積(呎): 312 包括(露台)
    呎價 @22,685 成交呎價 @19,055 備註 露台:21呎
    臨約日期 2018-06-05
    成交日期 2018-06-12
    價單  4

    付款方案

  • 現金付款計劃(照售價減5%)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及/或銀行本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90%(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 現金Plus付款計劃(照售價減4%)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及/或銀行本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90%(樓價餘額)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 靈活Easy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及/或銀行本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分五期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0、180、210、240 及 270 日內) 繳付,每期為樓價 1%;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
      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 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及/或銀行本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 卓越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及/或銀行本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分五期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0、180、210、240 及 270 日內) 繳付,每期為樓價 1%;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5%分五期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600、630、660、690 及 720 日內) 繳付,每期為樓價 1%;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 AVD and BSD 靈活付款計劃(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 5%之金額作為臨時訂金,其中港幣$100,000 作爲部分臨時訂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臨時訂金的餘額可以支票及/或銀行本票支付,本票及支票抬頭請寫『胡關李羅律師行』。
      1. 臨時訂金即樓價 5% (『臨時訂金』)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繳付,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買賣合約。
      2. 加付訂金即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3. 樓價 5%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60 日內,或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以較早者為準。
      4. 樓價 85%(樓價餘額)於賣方就其有能力將該期數中的指明物業有效地轉讓予買方一事向買方發出通知的日期後的 14 日內繳付。
  • 其它優惠

  • 其它-特別折扣7%(與3年免息貸款計劃二選一)
    • (a) 如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選擇特別折扣,買方可獲7%售價折扣優惠。
  • 其它-特別現金回贈7%(沒有使用3年免息貸款計劃)
    • 如買方:
       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不選擇第(4)(A1)(ii)3段所述之特別折扣;及
       沒有使用第(4)(A1)(iii)2(d)段所述的3年免息貸款計劃;及
       按買賣合約付清樓價餘額,
      買方可獲賣方送出特別現金回贈(『特別現金回贈』)。特別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樓價7%。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特別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特別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5%(180日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0 日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5%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4%(181日至360日期間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81 日至 360 日期間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4%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2%(361日至420日期間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61 日至 420 日期間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2%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421日至480日期間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421 日至 480 日期間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1%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4%(360日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360 日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4%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6.5%(150日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0 日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6.5%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5%(151日至180日期間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151 日至 180 日期間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5%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 其它-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1%(480日內)
    • 如買方於以下列表指明的期間内付清樓價餘額(早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付款限期日),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送出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付清樓價餘額日期: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480 日內;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金額:樓價 1%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或(如適用)買賣合約內訂明的該期數的預計關鍵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30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付清樓價現金回贈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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