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單  1R

付款方案

  • 支付條款(照售價)
    • 買方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須繳付相等於樓價*之 5%作為臨時訂金。臨時訂金之其中港幣$300,000 須以銀行本票繳付,抬頭請寫 "施文律師行"。 請另備支票以補足臨時訂金之餘額,抬頭請寫 "施文律師行"。
      1.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賣買合約後 5 個工作日內簽署正式買賣合約。
      2.買方須於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30 日內支付相等於樓價*之 5%作為加付訂金。
      3.買方於交易當日 (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 150 日內)支付相等於樓價*之 90%作為樓價*之餘款。

      *「樓價」不同於本價單第二部份中所列出之「售價」。前者在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中列出,是後者引用了適用的折扣(在下文第(4)(ii) 段中提及)後並以向下捨入方式換算至千位數計算。




       
  • 其它優惠

  • 其它-特別折扣優惠5%
    • 買方可獲額外 5%售價折扣優惠作為「特別折扣」優惠,並即時在售價上扣減。
  • 其它-提前成交利益(90日內樓價2%)
    • 買方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交易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提供不可轉讓的提前成交利益(『提前成交利益』 ):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 90 日內,樓價 2%
      I. 買方須於擬提前成交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14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成交利益,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利益於住宅物業買賣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II. 如上述提前成交利益列表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 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 2(1)條所定義)。
      III. 如有爭議,賣方有權決定所有由提前成交利益而引致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提前成交利益金額(如應支付)及該決定須為最終及對買方有約束力。


       
  • 其它-提前成交利益(91日至第120日期間樓價1%)
    • 買方於買賣合約訂明的交易日之前,繳付樓價全數及完成住宅物業的買賣交易,可根據以下列表獲賣方提供不可轉讓的提前成交利益(『提前成交利益』 ):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後第 91 日至第 120 日期間(包括首尾日期)內,樓價 1%
      I. 買方須於擬提前成交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前最少 14 日以書面向賣方申請提前成交利益,賣方會於收到申請並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將提前成交利益於住宅物業買賣成交時直接用於支付部份樓價餘額。
      II. 如上述提前成交利益列表中訂明的期限的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 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 2(1)條所定義)。
      III. 如有爭議,賣方有權決定所有由提前成交利益而引致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提前成交利益金額(如應支付)及該決定須為最終及對買方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