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受制於第(4)(A1)(iii)1c段及由賣方不時訂立的其他條件及條款,買方在按買賣合約付清樓價餘額後,可獲賣方提供印花稅現金回贈(「印花稅現金回贈」 )。印花稅現金回贈的金額相等於買方就買 賣合約應付的從價印花稅的80%及(如適用)買家印花稅的80%,上限為樓價的8%。 b. 在簽署買賣合約之時(除非賣方另外同意),買方須向賣方代表律師支付買賣合約及(如印花稅條例要求)臨時買賣合約的從價印花稅(包括加蓋買賣合約副本的定額費用);及(如適用)買家印花稅, 以使賣方代表律師安排在印花稅條例訂明的時限內讓印花稅署署長為買賣合約及(如印花稅條例要求)臨時買賣合約加蓋印花。 c. 買方須於付清樓價餘額之日的日期後30 日內以書面方式(連同就買賣合約應付的所有印花稅的正式繳付收據)向賣方指定的代表律師申請印花稅現金回贈,賣方會在其指定的代表律師收到申請並 確認有關資料無誤後,經由其指定的代表律師向買方支付印花稅現金回贈。 d. 付清樓價日期以賣方代表律師收到所有樓價款項日期為準。如上述付清樓價餘額之日的日期後30日內之最後一日不是工作日 (按《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第2(1)條所定義),則該日定為下一個 工作日。 e. 在賣方支付印花稅現金回贈金額後,即使實際就買賣合約應繳付的印花稅金額大於計算印花稅現金回贈所依據的金額,賣方亦無須再向買方支付任何額外印花稅現金回贈或就買賣合約繳付的印 花稅的其他補償。若有爭議,賣方有絕對權決定印花稅現金回贈的金額,有關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買方具有約束力。 f. 印花稅現金回贈受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